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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终被释放的一起强奸案件

时间:2009-11-23     作者:景高举【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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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份的一天,一个五十多岁的老人来到我办公室,说他的儿子周某因涉嫌强奸被驻马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他认为他的儿子今年三十多岁了,一向老实本分,不会做出强奸这种令人不齿的犯罪行为,想委托律师为他的儿子周某提供法律帮助以及进行辩护。我告诉老人,已经检察机关批捕的刑事案件,都是有基本的事实和相关的证据的,我能理解您作为父母的心情,可您对孩子日常生活的行为未必全部了解和掌握,特别是强奸案件,很多都是临时起意、一时失足,可事之已发,悔之晚矣。具体的情况我需要见到您的儿子周某向他了解。我一边劝说着老人,一边指导着他办理好委托手续。

我带着律师事务所的手续,立即到办案单位和办案人接洽,侦查人员告诉我周某是现场抓获的:2009年1月23日,有一个女孩子吴青青(化名)报案称,1月22日晚上19时许从市内回家在郊区被一男子强行拉到路边的树林里被强奸,而后还索要了自己的手机号,今天这名男子还多次和自己联系,侦查人员就让吴青青和犯罪嫌疑人通话,把他约到一个地点见面,侦查人员立即布控,在二人见面时现场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周某。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几经周折终于在驻马店市看守所见到了周某,当我向周某表明自己的身份后,周某就很激动的说:“他们说我强奸,可我没有做那事”。我对他在现场被抓获不解,他说:我只是有事刚好途径那个地方。而侦查人员告诉我说:周某是货车司机,当晚他拉完货回家的路线不应该从案发现场走,实际上他的车停在了另外一个地方,他自己出现在案发现场,对于他为什么会把车停在他处而他本人出现在案发现场他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其被抓获前一直在叫吴某的名字,可二人并不相识,周某不应该知道吴某的名字;周某被抓时手中提的一袋食品,和吴某见犯罪嫌疑人时要求对方带的食品完全相同。当时我认为侦查人员的怀疑是很有道理的,周某的辩解和任何一个犯罪分子的辩解一样都是一种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罢了。

一个月后该案移送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我复印了卷宗,认真的研究了卷宗材料,我发现以现有材料指控周某犯有强奸罪存在有很大的漏洞,于是向检察机关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一、吴某被强奸只有她一个人的陈述,被告人始终未供,又没有其他目击证人或者间接证人证明强奸案件的发生,其妇科检查处女膜破裂是陈旧性,所以强奸案件是否真的发生就证据不足,二、被害人虽指认周某是犯罪分子。但要考虑案发时已是晚上,加上被害人的恐惧心理,要让她准确辨认是不可能的,而更重要的是没有一般强奸案件所要求的DNA的对比鉴定,所以强奸案的犯罪分子是否真的是周某证据不足。三、被害人陈述只有两次,而两次对强奸过程的描述并不一致,一次说犯罪分子插入了其体内,另一次说有没有插入她不知道,只知道痛。而又没有在其体内发现精斑的证据,这一问题关系到有罪和无罪、此最和彼罪的界限。四,犯罪分子在被抓获前一直在和被害人用手机联系,可在周某的身上却找不到和被害人通话的手机卡,既然是现场抓获,周某应该没有时间销毁通话的手机卡,这一疑点不能排除,认定周某是犯罪嫌疑人就有瑕疵。综合以上意见当时向检察院建议,现在距离案发已两个月的时间,即便通过补充侦查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证据解决上诉问题,最好的办法是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后来检察机关退补两次仍未能补充到有效的证据,后周某被公安机关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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